莆田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(修订)
第一章 宗 旨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更好地激励我校学生刻苦读书学习,促进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奖学金的对象、类别、等级、名额
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:具有莆田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。
第三条 奖学金设优秀奖学金、特别奖学金。
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、二等奖、单项奖,奖励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优秀生或具有突出表现的学生。非师范类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600元/人、900元/人、600元/人;师范类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/人、600元/人、300元/人。奖学金评选比例为:
一等奖: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0%。
二等奖: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0%。
单项奖: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5%。
第五条 特别奖学金设校级特别奖学金和院级特别奖学金。
校级特别奖学金设特等、一、二、三等及鼓励奖,奖学金的金额分别为特等奖10000元、一等奖6000元、二等奖2000元、三等奖1000元、鼓励奖500元,奖励在应征入伍、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、考取研究生,以及研发专利、发表论文、参与专业竞赛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个人或团体。评选不设比例并可兼得其它各类奖学金。
院级特别奖学金设一、二、三等及鼓励奖,奖学金的金额由二级学院确定,原则上均应低于校级特别奖学金的金额标准。二级学院根据学科、专业特色,选取若干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、专业素质拓展、应用技能提升和身心全面发展有积极作用的项目(不与校级奖学金认定的项目重复),对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。
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
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以本校学生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主要依据。
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申报的条件:
(一)基本条件
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道德品质优良,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勤奋好学,刻苦钻研,学习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,热爱劳动,坚持体育锻炼,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。
(二)具体条件
1.一等奖学金: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学业成绩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同年级前15%以内,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。
2.二等奖学金: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学业成绩分名次均在同专业同年级前30%以内,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。
3.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:
本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。同等条件下,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。
(1)社会工作奖
①担任学生干部期间,其所在集体或本人获市级(含)以上表彰者;
②担任团支部书记、班长、易班班长期间,其所在团支部或班级获得校级(含)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、文明班级、易班建设示范班级荣誉称号者;
③担任宿舍舍长期间,其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(含)以上文明宿舍、好学风宿舍、党员先锋宿舍者;
④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期间,其社团被评为校级(含)以上优秀社团,或以社团名义提交的作品或组织的活动参加市级(含)以上竞赛获奖者;
⑤担任校级、院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,其所在集体获校级(含)以上表彰者。
(2)劳动实践奖
①参加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冬、夏令营等团体活动,表现突出,受到表彰,为学校争得荣誉者;
②参加学校、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机构组织的劳动技能竞赛、青年志愿活动等实践,表现突出,受到校级(含)以上表彰者;
③校级(含)以上劳动实践项目、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。
(3)文体美育奖
①在校级体育运动会中,个人前三名获得者、团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,或个人成绩打破纪录者;
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(含)以上运动会、大学生运动会、大学生体育联赛,个人前六名获得者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;
③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;
④在校级文化和艺术比赛中,个人前三名(或“十佳”)获得者;
⑤代表学校参加由市级(含)以上教育、文化主管单位主办的文化和艺术比赛,个人前六名(或“十佳”)获得者或团体前三名的参赛队员。
(4)学习进步奖
前学年学业成绩分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后30%或个人不及格科目2门(含)以上,经努力,当学年学业成绩分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30%者。
(5)道德文明奖
①在平安校园、文明校园建设,以及党建、宣传、法治、廉政、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,获校级(含)以上表彰者;
②在爱国奉献、道德诚信、自立自强、厉行节俭、朋辈互助等方面表现突出,获校级(含)以上表彰者;
③在报刊上发表作品2件(含)以上或正面报道学校各项工作情况6篇(含)以上者;
④在易班全国平台“今日头条”上发表报道学校各项工作情况的网文10篇(含)以上者;
⑤代表学校参加市级(含)以上党建、思政、廉政、安全、文明、普法相关赛事,个人/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奖者。
(6)创新创业奖
①在校级职规、就业、创新、创意、创业相关赛事中,个人/团体一、二等奖(或前三名、“十佳”)获得者;
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(含)以上职规、就业、创新、创意、创业相关赛事,个人/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奖者;
③完成结题的国家级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;
④完成工商注册(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有限责任公司,股份合作制企业等),法人代表为学生本人的;
⑤校级(含)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扶持的创业项目负责人;
⑥完成绿色科技发明创造相关专利、论文,或以作品方式参加相关竞赛获奖的。
第八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申报的条件:
(一)类别及标准
1.国家部委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、全国性学会、福建省教育厅、团省委等部门主办的思政、文化、创新创意、科技赛事及教育厅公布的省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获奖:
申报等级 |
特等奖 |
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鼓励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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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奖 级别 |
省级以上 |
特等奖 |
一等奖 金奖 |
二等奖 银奖 |
三等奖 铜奖 |
其他 奖项 |
省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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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等奖 |
一等奖 金奖 1-3名 |
二等奖 银奖 4-6名 |
三等奖 铜奖 7-10名 |
2.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、福建省运动会、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、福建省大学生体育联赛获奖:
申报等级 |
特等奖 |
一等奖 |
二等奖 |
三等奖 |
鼓励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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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奖 级别 |
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|
第1-3名 |
第4-6名 |
第7-8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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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运动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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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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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名 |
第2-3名 |
第4-6名 |
第7-8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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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大学生体育联赛 |
3.在《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(修订)》中规定的A、B、C、D级刊物上发表论文:
项目名称 |
申报级别 |
在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(第一作者) |
特等奖 |
在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(第一作者) |
一等奖 |
在C级刊物上发表论文(第一作者) |
二等奖 |
在D级刊物上发表论文(第一作者) |
鼓励奖 |
在A\B\C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(师生合作发表,学生第二作者) |
鼓励奖 |
4.获国家专利授权:
项目名称 |
申报级别 |
国家发明专利(第一发明人) |
特等奖 |
国家发明专利 (师生合作申请,学生第二发明人) |
鼓励奖 |
5.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学生,凭入伍通知书,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。
6.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生,凭录取通知书,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,若录取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中心最近一轮学科评估中排行前30名或等级为A(含)以上的,凭录取通知书,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一等奖。
7.入选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的在校学生,凭派遣单,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。
国家基层项目: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;
地方基层项目:“三支一扶”计划、选调生计划、大学生村官计划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。
8.优秀毕业生,由学校直接颁发特别奖学金三等奖。
(二)附加说明:
1.按学校参赛人数划拨获奖名额的赛事等级(如:英语竞赛的省级二、三等奖),评审时按降一级的标准评定;
2.体育和文艺赛事中大团体(成员超过10人)项目,按获奖情况奖励参赛集体,奖励金额翻倍;
3.同一比赛或同一作品分别获得两种以上奖项的,不重复奖励,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;
4.发表论文(第一作者)指学生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者独立撰写人;发表论文(师生合作发表,学生第二作者)指在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,学生为第二作者的;
5.专利成果(第一发明人/设计人)指学生为专利成果的第一发明人/设计人或独立发明人/设计人。发明专利(师生合作申请,学生第二发明人)指在教师为第一发明人申报的国家发明专利中,学生为第二发明人的;
6. 多部门、单位联合主办的赛事和学术刊物,按最低级别的主办方予以认定;
7. 体育竞赛按实际比赛规则取获奖名次,其他赛事按照获奖证书上的等级或名次予以评定。
第九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及评定办法:
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及评定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,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正式发文,在全院师生范围内公告,并报学生处备案。
第十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奖学金:
(一)违反校规校纪,受过校、学院纪律处分者;
(二)出现重考、重修者(特别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单项奖中的“学习进步奖”不受重考、重修限制;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允许1门重考);
(三)综合测评中德行表现分低于80分者;
(四)综合测评中社区文明分低于100分者;
(五)体育成绩不及格或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”测试不达标者。
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、发放
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,由学校分管领导、学生处、教务处、财务处、团委等部门领导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,负责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。二级学院成立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,负责院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。
第十二条 优秀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,经公示无异议后,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。优秀奖学金上一级名额未满,可将名额转移到下一级,奖金的金额不转移。
第十三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,经公示无异议后,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;院级特别奖学金由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直接审批。
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:毕业班于学生毕业前评定,非毕业班于第二学年开学初评定。毕业班学生离校后四个月内获得服兵役、升硕、入选基层项目等相关证明的,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初非毕业班奖学金评定时补报特别奖。
第十五条 凡获得校级优秀奖学金和校级特别奖学金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校表彰;获得院级特别奖学金的学生,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院表彰。
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均须严格把握评选条件,严格执行民主程序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学院评审结果须在二级学院范围内线上线下充分公示,确保学生知情权、表达权。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,公示内容至少包含姓名、等级、金额、具体依据条件、审核人等要素,团体项目必须标注人员构成。公示中发现错漏的,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应组织核实,须更正的,应在公示的显要位置说明更正内容及原因,并相应延长公示期。
第十七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,一经发现,立即取消荣誉称号,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,并在全校通报批评。
第十八条 对因身体残疾、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,导致相关科目重考重修的,经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认定,可予以破格评定。
第十九条 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以往有关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本办法从2021-2022学年开始施行。
莆田学院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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